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春。
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祝先。
关于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正生机电公司)与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应向重庆正生机电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3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因中熙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正生机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人重庆正生机电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中熙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已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房屋信息、住所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9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
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熙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重庆正生机电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3民初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