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004号
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459833),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1栋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