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71号。
法定代表人:仪修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马家沟村郝南屯166号。
法定代表人:艾玉昆,系该馆馆长。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向申请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990800元即违约金(以29908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2020年10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在大连农商行普兰店支行的18×××78账户,查封金额二千万元,期限一年。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除以上财产外,名下暂无其它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人代理人李海风,李海风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军
执行员  徐德奎
执行员  徐 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笑宇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