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1187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913707856693231510,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71号;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12210282422433498B,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马家沟村郝南屯166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093350.00元及利息,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5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约定于2022年春节前付清,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海川
执行员  宫志友
执行员  刘明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相易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