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21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66932315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村***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242243349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30850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86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 行 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