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6328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计536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