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6328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计536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