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3财保102号
申请人:***,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
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三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小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所有车牌号为湘某号别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车牌号为湘某号别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