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初3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冷水滩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冷水滩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富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富派办公家具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湘11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及申请人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与凤凰路交叉处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富派办公家具店在金融机构存款及货款或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共计1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与凤凰路交叉处的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