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03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被执行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