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财保12号
申请人:**,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冷水滩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冷水滩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三泰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富派办公家具店,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中胜家园。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货款及小车房产等存款或固定资产共计人民币13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自己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与凤凰路交叉处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8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富派办公家具店在金融机构存款及货款或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共计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与凤凰路交叉处的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