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03民初123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8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群,系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三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系被告***之妻。
被告:***,系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系被告***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永州市华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16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00元,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