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立管桩有限公司、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立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兴达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8FKKF63W。 法定代表人:**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林南路22-4号8层8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YKP13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21133375W。 法定代表人:蔡强金。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立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1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立管桩有限公司货款10548843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488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7546.5元、执行费779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均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车辆,本院均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牌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出,被执行人***逾期未交。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作出了拘留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立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4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