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2049号 原告: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Q40DG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2113337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筑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