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耐安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赤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462号 原告:昆明耐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08042698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2113337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赤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1MA669QQ6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原告昆明耐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赤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耐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