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先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琼0107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先峰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先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权利人的申请,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先峰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9863.59元及利息(以939863.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先峰劳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3.负担本案执行费11798.64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8日受理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在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清偿,不应再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南先峰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