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砼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718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王某乙,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日立案,云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