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718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王某乙,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日立案,云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