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399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小区**地块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647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