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64737M,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小区**地块商业****。
法定代表人:王家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6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