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700号
原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塘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遇到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供方所在地即无锡市滨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志立
书 记 员 洪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