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运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637号
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塘角货运中心15、16号码头。
法定代表人:王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运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金志明。
被告: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芦沟镇镇南路**206、208/div>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
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运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宁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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