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14714,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6745号],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9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娅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