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友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
被执行人:陆友本,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亨泰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友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925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5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海
审判员  李乃春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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