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执174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765474L。
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高新区北京西路圣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本院在执行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涂 鹏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