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82民初5058号
原告: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76547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