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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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光涛,职务:经理。
被告: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塚村。负责人:孙文智,职务:村主任。
被告:孙龙江,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与被告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塚村民委员会、孙龙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