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3212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76547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580元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95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