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4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善木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鸡村大鸡2队大鸡南坡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DF612J。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台,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苍梧县石桥镇龙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073752844B。
法定代表人:郭理林。
本院在审理南宁善木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善木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471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431.6元的财产。现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善木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431.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善木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431.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