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1民初268号
原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富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理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平,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4-2号五层商务办公用房。
负责人:谢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宏,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学,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30日原告承建了苍梧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的苍梧县新县城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同年11月7日原告到被告处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林柳妙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书》,案外人被安排到原告的工地担任普通岗位工作。2020年8月23日下午5时50分左右,林柳妙在项目工地开展清理二楼外面水泥结构的飘台上的灰渣意外坠落受伤。案外人林柳妙被送到梧州市工人医院治疗37天,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柳妙受伤构成九级伤残。2021年11月9日原告为林柳妙受伤一事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3898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张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