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1民初255号
原告:梧州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吹风岭大转盘红群冲与石豆冲之间的回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P2P4T0H。
法定代表人:伍洁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超,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073752844B。
法定代表人:郭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家中,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梧州峰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梧州峰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峰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峰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靖权
书 记 员 李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