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1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富街17号,办公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073752844B。
法定代表人:郭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同日发出(2021)桂042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1、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2、被申请人与承包人孔令剑签有劳务施工合同并已进行结算,申请人是孔令剑叫到工地做工的工人,故应向孔令剑请求支付剩余的装修人工费;3、苍梧县狮寨镇中心校尚欠被申请人20%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待被申请人收到剩余的工程款后再支付剩余的装修人工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且双方争议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桂042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世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