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4执100号
***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梧州仲裁委员会(2020)梧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中,***、***需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6000元、执行费400元。因本院(2020)桂04执105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94311.46元、执行费1315元。两案当事人互负部分债务,可以相互抵销部分债权,***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自动履行了两案债务相互抵销后,本案执行完毕,余下应支付***、***的款项57511.46元,则在(2020)桂04执105号案中解决。本院认为,(2020)梧仲裁字第2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梧州仲裁委员会(2020)梧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