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泽松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泽松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路186号(金辉小区6栋606室)。
法定代表人:唐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旗,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审被告:伍振华,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审被告: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2204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健,总裁。
上诉人湖南省泽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振华、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泽松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泽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5元,减半收取842.2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泽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李培东
审 判 员 张廷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玥
书 记 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