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398号
原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埠头镇王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5351899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昌路322号,身份证号码:3707251986********。
原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路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