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3800号 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7号4号楼五层522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埠头镇王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方大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