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627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龚声鹏,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真,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泽勇,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城镇花鸟市场6-2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0776005221。
法定代表人张廷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龚声鹏与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云0627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龚声鹏工程款288224.38元,并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差欠龚声鹏工程款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声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城镇花鸟市场6-2一层的住所地即办公房产已转卖他人,其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手段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城镇花鸟市场6-2一层的住所地即办公房产已转卖他人,其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手段已穷尽,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执10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绍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