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92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9日生,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现住祥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0776005221。
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市场6-2一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8万元,并支付本金15万元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已经将***在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90%股份(折合股权价值1134万元)予以冻结。经向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部分股权已经于2018年5月22日出质给了案外人,被担保债权为人民币301.5万元;***名下登记有云L×××××号猎豹汽车一辆,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控制;***名下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南区)6幢2号房产在本院受理本案以前已被处置。后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存款60137.85元。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五件执行案件,本院在扣除优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4896元后,按债权总额所占的比例进行了分配,***分配得6241.53元。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实二被执行人名下已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其余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案现已经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惩戒,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61758.4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