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923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文育林,男,1975年4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0776005221。
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市场****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育林与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将***在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90%股份(折合股权价值1134万元)予以冻结。经向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部分股权已经于2018年5月22日出质给了案外人,被担保债权为人民币301.5万元;查实***名下登记有云L×××××号猎豹汽车一辆,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控制;***名下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南区)6幢2号的房产在本院受理本案以前已经被处置。后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存款60137.85元。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五件执行案件,本院在扣除优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4896元后,按债权总额所占的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文育林分配得5548.32元。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实二被执行人名下已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其余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案现已经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惩戒,申请人文育林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文育林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文育林尚有债权人民币170451.68元未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高如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