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370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贤宏。
被执行人:中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群森。
关于深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6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被告中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212元;二、被告中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500元。由于义务人中耀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786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1年8月1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1)粤0112执37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37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全养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