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耀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耀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3元;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中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12元;执行款25512元,扣缴执行费279元,余款25233元(其中工程款25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追偿,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得款25512元,申请执行费27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被执行人中耀建设有限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