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824民初181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旗海流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旗海流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建业国际小区二期3号、4号、6号楼,并约定2015年10月30日完工。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量为18623.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380元计算,被告方共欠我公司工程款25672968元至今未付,我公司要求被告方立即给付工程款25672968元,在处置该资产时享受工程款优先受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巴彦淖尔市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厉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奇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秀勇
审判员山虎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