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559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1583Y。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女,199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雷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EJYH42。
法定代表人:翟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明,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旅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被告安顺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合同款450 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2日暂至立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2 000元(以450 000为基数,按年化约8%计算);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安顺旅游公司于2017年12月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贵州×××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工程设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 850 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目前该项目2018年9月已投入运行,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尚欠450 000元。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顺旅游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设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其配合义务,造成工期延误。被告没有付钱是因为从第二笔款开始就一直没有达到付款条款,后续虽有付款,也是因为考虑到当时大家的良好合作关系,原告又一直打电话催。但是从第二笔款开始,原告的设计成果都应当有被告书面确认,但被告没有确认原告的设计成果,因为原告一直延误工期,被告又与他们沟通不上,只能自己找了一些人勉强做完剩下的设计工作,原告到最后也没有完全履行设计合同的内容。不同意再付原告45万元,之前被告给的也不是按照合同给的,属于预付款,也属于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安顺旅游公司作为发包人,***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就贵州×××民宿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包括商业街景观,商业街立面改造及部分平面、简单机电,酒店建筑改造,酒店内装,酒店景观,温泉中心景观,停车场布置,设计面积合计45 260元。双方对设计阶段、应提交的内容、工作周期及图纸形式和份数进行了约定。合同3.4条约定,设计人每阶段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均须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但发包人的审核确认或发包人的其他认可,不减免设计人按照本合同、国家法规及行业惯例的要求承担责任。合同第四条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向设计人提供相应的详细设计区域的概念方案图,设计任务执行时间以发包方提供上述资料时间为准,如有图纸更新,发包人应及时提供给设计人。合同第五条就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提交时间及备注进行了约定,提交时间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费用为固定价格,为185万元,第一次付费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30%;第二次付费于方案及深化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5日内付30%;第三次付费于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5日内付费35%;第四次付费于本项目竣工验收后5日内付5%。第七条发包人责任第7.1.1约定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2.1设计人应按国家基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7约定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完成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建立与发包人的沟通机制,及时通报设计工作进展情况,设计人应与施工过程中分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强弱电、给排水、空调)的分包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设计相关协调工作。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第9.4条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合同签署后,原告开始为被告进行工程图纸设计工作。2017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改造项目往往是收购移交项目,此类项目需要甲方指派专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摸底勘测调查,涉及到所有的蓝图,电子版图纸的完整性及与现状的符合性调查,若有现状与图纸不符,或者图纸缺失问题,将对项目未来的改造进展造成巨大的麻烦。我司建议,×××商业街项目,需将原有资料收集齐全,缺失部分需尽快安排踏勘测绘第三方公司进行调研并形成报。另我司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贵司提供的基础资料有所缺失,尤其是外网管线、市政等条件皆不齐全,这部分资料是务必补充齐全,否则项目未来会有潜在地雷,半途搁置的风险。我司已将×××项目此阶段需补充的资料提报贵司,请务必安排资料收集或者现场测绘,请务必加快进展,以免出现设计施工图完毕,基础资料却不交圈的情况。”2018年1月26日,被告回复:“根据与贵方多次往来函件及信息反馈,我司积极落实设计需补充资料(还没有提供完整),为方面使用图纸汇总详见云盘。如上内容已涵盖大部分贵方需求,虽仍有部分条件未落实提供,仍希望贵司根据如上资料尽量克服困难,提出解决方案,方面项目顺利推进。因改造项目子项繁多,请重视项目的整体性,统一提供仍需落实补充资料的列表及仍需测绘勘察地形乃至物探范围CAD图纸(因原总图含商业街的地形高程,故物勘范围与地形测绘范围不同,请分别提供),勿将项目拆分为酒店、温泉或景观等子项分别提出要求,以便我司统一协调落实”。
2018年2月27日,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当日,安顺旅游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图纸需将2018年2月26日安顺旅游公司发送的审核意见修改完毕。
2018年3月5日,安顺旅游公司函复***公司,“经与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本次(2018年3月)×××民宿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项目设计中自营酒店部分出土可不做绿色建筑设计及节能设计,后期如需涉及此部分内容另行通知补充”。
2018年3月15日,***公司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根据我司与贵司签署的贵州安顺×××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项目设计合同,我方需将设计成果晒蓝图盖章提交,但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贵司的原建筑物结构部分不符合现行结构设计规范,2001年之后,国家对砖混结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贵司的待改造建筑虽然于2001年以后建造,但并未执行2001年之后的国家规范标准,考虑贵司提供的竣工图在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下仍盖章出图,此种情况或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获得许可。鉴于主管部门对我司工作的合规合法性的约束与规定,我司要求在出蓝图盖章前,需贵司出具就此问题于当地主管部门的沟通意见书,作为出图依据。”
2018年3月19日,***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安顺旅游公司:附件交图时间为你司单方制定,我方并不同意,鉴于与你方合作过程中诸多问题我方需将以下几个问题厘清方可与你方继续合作,请认真考虑并答复。1.你方项目部、工程部不要求做节能、绿建设计,但政府部门的绿建、节能本项目不做设计的文件,到底能否提供及何时提供?2.你方设计部提出结构专业不需要结构鉴定书便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政府审查的依据,到底能否提供及何时提供?3.本项目建设之时不按国家当时的建设法规规定设计,但盖章且获得政府批准,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项目的特殊批复到底能否提供及何时提供?上述几条已严重影响我方工作进度,请尽快予以答复,若3月22日前无政府批文回复,我方视作你方不能提供此类文件。4.你方合同签署后当地项目部、集团设计部一直不提供正确的供改造设计使用的图纸,直至拖延40、50多天至1月下旬提供我方扫描版竣工图,提交设计条件的时间严重违约致使施工图设计时间严重滞后,且两栋房屋的权属问题让我方停止画图,道路改路方案迟迟不定,直至1月下旬方通知我方回复设计制图,此事引起的的合约履行问题责任由谁承担?5.招商中心设计,×××区域策划设计,致我方产生的工作量和设计费用如何确定?6.温泉药浴中心约定的十万元补充设计费何时签署补充协议?7.根据合约约定每次我方进行关键下一步工作时,需你方提供设计成果确认函,施工图成果确认函、出蓝图确认函,这些文件从来都没提交,请问你方何时提供?
2018年3月27日,安顺旅游公司以微信形式告知***公司“你给的总图应该是整条商业街的总图,表现出来我们房子的位置,行业街的停车场,水泵房等尺寸+标高,不是局部的图纸”。2018年3月29日,安顺旅游公司微信***公司“答应我们的电子版图纸可以发了吗?”
2018年3月30日,***公司将近期所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的施工图成果文件做了文件汇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安顺旅游公司。同时邮寄了纸质版图纸。
2018年4月4日,安顺旅游公司就接收到的全部图纸向***公司提出有以下几个问题:消防图纸为整理完整成套,说明缺少汇总,看不出是一张消防说明;消防图纸有部分图纸缺失,不完整;总图还是没有;消防水箱施工图中水箱间形式还未修改,以上问题请及时回复并补发邮件,以免影响设计成果确认。当日,***公司就上述问题回复:消防图蓝图已寄给项目公司,电子版已在附件列上;酒店总图已停工,整个项目总图不归我方合同范围,请另行委托;水箱间按施工图设计交底时会议上的要求设置,混凝土结构,外观屯堡当时碉堡样式,如有新的要求,请另行委托。结构专业图纸我方2月底3月初已提供,请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免影响盖章报审,另,请尽快对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确认,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以免影响下一步盖章报审等工作。
2018年4月13日,***公司电邮安顺旅游公司:截止本周,已向贵司提供了以下设计文件:电子版全套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用于施工交底沟通的施工图打印版1套(除药浴中心);盖技术章施工图蓝图2套(除药浴中心);消防报审图蓝图1套;盖出图章的施工图蓝图2套(除结构专业)。为促进工作顺利进展,请尽快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施工图报外审所需材料及资料、及证、章等具体要求,将当地规定文件及贵司要求提交我方,以利于我方配合贵司尽快取得工程相关许可证。现工程进入实际施工配合阶段,请贵司尽快对我方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另外,各种形式的设计成果已提交,请贵司按合约支付第三笔设计款。
2018年5月2日,***公司继续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函件,提出自2018年3月2日以来已将所有合约规定的施工图电子版、盖章版蓝图全部提交,但未收到设计成果确认函,自提交施工图之后,随着现场施工的进行,我方早已实质性进入现场施工配合阶段,已经根据贵方的邮件、微信要求进行了多处施工图的设计变更修改并提交相关成果,希望能尽快支付第三笔设计款。
2018年5月8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近期所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的施工图成果文件汇总发送安顺旅游公司。
2018年5月9日,安顺旅游公司就近期需配合事项,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1.2018年4月18日,我司提出调整念青酒店大堂玻璃盒造型,沟通几轮提供的设计方案我们也已经认可通过,因延误时间较长,之前只提供了机构修改图,并未提供符合施工图深度的幕墙图纸及相关建筑、机电专业修改图纸,请于2018年5月11日前提供完整体系修改图纸,协助完成幕墙厂家招投标,并后期配合厂家深化图纸审核指导。2.念青酒店大堂的连廊扶手栏杆调整为磨砂玻璃事宜,具体修改要求之前在微信群及电话沟通中也明确了设计要求,烦请按此要求与幕墙图纸同时提供;3.景观水池修改部分根据之前修改意见已经于2018年5月2日分别与孙总和赵工沟通过具体事宜,烦请于2018年5月11日前效果示意图;4.念青酒店部分首层取消吊顶及酸汤鱼功能落位后相应修改机电图纸及吊顶图,具体要求按2018年4月20日,落实出图,因延误时间较长,应于2018年5月11日前提供。改造项目现场情况复杂,变数较大,设计需密切配合了解现场需求并及时调整图纸,请各位负责人保持电话或微信畅通,方便项目顺利推进,后期我司会根据配合情况及图纸手续推进情况合理安排阶段性付款。
此后,5月份,***公司对有些图纸进行部分修改。
2018年6月12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提出:1.我司3月初施工图交底提供结构图纸之时,提出因原有建筑存在一定的改造瑕疵,需贵司组织专家进行结构改造技术论证,经专家开会论证,提报政府,便于结构专业盖章,自3月份至今,我司多次催问此事进展,一直没有回复,请问贵司是否仍在促进此工作,如果贵司迟迟不组织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审,对此事有明确答复,延误结构专业盖章报审之事,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贵司在我司提供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及蓝图后,5月份对一层平面的方案推倒重来,进行了约70%-80%的面积的修改,我司所有专业都进行了修改,请问此部分出图盖章的蓝图,需要什么时候提供?3.我司在提交全套施工图成果后,4月份开具相应发票及请款函并已提交贵司,按合同约定,贵司迟迟未付相应款项,已影响下一阶段我司的配合工作,请问贵司何时能支付我方此部分设计费。
2018年12月、2019年4月10日,原告通过短信向被告的董事长高超催要设计费,高超回复“好”“稍后给您电话”;2019年10月31日,原告短信称“安顺项目的设计款您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个事情不能再拖下去了,我不可能无限制的一个月一个月等下去,设计配合上很多事情跟你们设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关,他们推责任到我身上很容易,你也没给我机会和时间听我把每个问题解释清楚”。
安顺旅游公司称***公司施工迟延,且多次沟通无法联系,没有履行配合义务,没有全部完成设计工作,并提交微信记录:2018年4月20日,安顺旅游公司告知***公司酒店有几个地方需要修改,目前联系不上余工;2018年5月1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关于水景意见汇总;2018年5月11日,询问与余工联系的如何了,大堂的施工图纸、走廊的图纸怎么样了?2018年5月23日,问水池调整的如何,内装的图纸能发了吗,大堂的详图平面跟提供建筑图纸对不上,还请您在之后的图纸上修改。
安顺旅游公司已付***公司设计费1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电子邮件沟通记录、微信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安顺旅游公司应向设计人***公司提供完整的概念设计方案图,并完整、正确、及时地提供前期资料和文件作为设计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则应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工作,双方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沟通,按时交底并做好与设计有关的协调工作。现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均提交了合同履行期间的电子邮件沟通记录及微信为证以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仅在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按发生时间对双方沟通记录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安顺旅游公司提交前期基础资料有延迟和缺失;***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就发现的多个问题与安顺旅游公司协调,如是否做绿色建筑及节能设计,当地政府是否批复结构图纸出蓝图盖章,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沟通的问题及安顺旅游公司要求修改整改的内容。根据合同第7.1.1条约定,发包人迟延提供设计资料迟延15天以上的,设计人员可以重新确定设计交付时间,在设计过程发生上述需要进一步确认及变更事项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原交付时间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应按照合理时间重新确认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按照双方沟通记录,***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5月8日将合同约定所有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安顺旅游公司。从安顺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对全部图纸提出异议而是仅对部分图纸提出异议,***公司也对安顺旅游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和解释。在2018年5月期间,安顺旅游公司提出若干需要***公司配合的事项,***公司就部分事项进行了配合。
***公司多次要求安顺旅游公司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安顺旅游公司未予确认,且双方因争议未进行竣工验收。整体来看,可以认定***公司完成了绝大部分的设计工作,仅有结构图纸未盖出图章,以及有一些修改、配合工作未完成,本院酌减一部分设计费用,因安顺旅游公司已将涉案项目投入使用,应将剩余的设计费用给付***公司。关于***公司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双方前期因设计调整争议较大,且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18元(已交纳),由被告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秀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曾庆贺
书  记  员   王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