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3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雷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付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安顺旅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被上诉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旅游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请求判决***公司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查事实不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在先。1.***公司不具备景观设计资质,不能承接相应业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其中包括商业街景观320000元、酒店景观10000元、温泉中心景观237420元,以上景观设计共计567420元,经查询,***公司不具备相应景观设计资质,且在项目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没有备案,按照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设计,***公司提供的景观施工图全套废止,该部分款项应当扣除,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相当于支持了违法行为。2.***公司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其提供的消防水、电设计亦属于违法设计,该部分款项应当扣除,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相当于支持了违法行为。3.***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全部设计图。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公司应当提供包括内装设计、景观设计商业街立面改造及简单机电配置,停车场布局图以及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和文件,然***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设计图纸,例如总平面图、结构图纸、结构图、消防图等。4.***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设计图。根据合同约定,内装施工图提交时间应为2018年1月,然***公司实际提交时间为2018年3月底,延迟2个多月。建筑、消防、平面变更图等均有延迟。由于***公司提交图纸时间严重滞后,导致现场施工延期,给安顺旅游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存在诸多错误,给安顺旅游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例如结构改造施工图与建筑平面图部分相冲突,存在严重设计失误。6.***公司未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导致施工延迟并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合同7.3条之规定,设计成果应得到业主认可,若成果达不到实施要求,或施工方不具备深化设计能力时,设计方负责技术指导其完成。后期施工过程中,多次联系***公司人员无法取得联系。7.***公司提交的图纸未加盖相应注册章、确认章、出图章等,不符合行业批准要求,***公司设计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二、涉案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公司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安顺旅游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款项。涉案项目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并非指安顺旅游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竣工验收,该竣工验收是指按照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经有关建筑部门竣工验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第7.2.4设计人责任条款中也注明设计人责任包括参加建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公司作为工程项目设计方,应当配合发包人竣工验收,并且在实际验收过程中,项目存在设计问题,应当由***公司负责协助解决处理。双方签署的协议第六条约定竣工验收后支付总设计费的5%(9.25万元),目前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公司也未参与竣工验收,故该笔费用未达到付款条件。一审法院判决安顺旅游公司支付***公司该部分款项,相当于直接免除了***公司作为设计人要参与竣工验收的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工程无法验收。三、***公司工程负责人、出图人从未现场参与过项目设计,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图纸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全程服务,平常每月至少到施工现场巡视,实施期间配合发包人每周参加监理会,而设计图负责人从未到过现场,未参加过例会,也从未与安顺旅游公司有过联系,并且按照***公司给予的图纸显示工程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校对人、设计人等,从未出现过。即便按照***公司提交的项目施工图纸参会人员名单,与图纸所显示的人均不相符。安顺旅游公司据此有理由认为,设计图纸的出具均是仿冒出具,非专业人员出具,作为图纸项目负责人,极度不负责任。安顺旅游公司对于因此可能导致的项目风险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公司在设计施工期间,项目各种问题无法解决,设计成果均未经安顺旅游公司确认,未达到付款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而实际中设计人经常无法联系,导致项目上的各种问题无法落实回复及及时解决,施工图设计及设计成果均存在严重问题。一审中安顺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显示,故未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未达到付款条件,安顺旅游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庭审中,安顺旅游公司表示不再坚持***公司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等相关上诉理由。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请求。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安顺旅游公司向***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款4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安顺旅游公司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2日暂至立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2000元(以450000为基数,按年化约8%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安顺旅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安顺旅游公司作为发包人,***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就贵州云峰屯堡民宿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包括商业街景观,商业街立面改造及部分平面、简单机电,酒店建筑改造,酒店内装,酒店景观,温泉中心景观,停车场布置,设计面积合计45260元。双方对设计阶段、应提交的内容、工作周期及图纸形式和份数进行了约定。合同3.4条约定,设计人每阶段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均须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但发包人的审核确认或发包人的其他认可,不减免设计人按照本合同、国家法规及行业惯例的要求承担责任。合同第四条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向设计人提供相应的详细设计区域的概念方案图,设计任务执行时间以发包方提供上述资料时间为准,如有图纸更新,发包人应及时提供给设计人。合同第五条就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提交时间及备注进行了约定,提交时间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费用为固定价格,为185万元,第一次付费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30%;第二次付费于方案及深化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5日内付30%;第三次付费于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5日内付费35%;第四次付费于本项目竣工验收后5日内付5%。第七条发包人责任第7.1.1约定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7约定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完成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建立与发包人的沟通机制,及时通报设计工作进展情况,设计人应与施工过程中分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强弱电、给排水、空调)的分包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设计相关协调工作。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第9.4条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合同签署后,***公司开始为安顺旅游公司进行工程图纸设计工作。2017年12月26日,***公司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改造项目往往是收购移交项目,此类项目需要甲方指派专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摸底勘测调查,涉及到所有的蓝图,电子版图纸的完整性及与现状的符合性调查,若有现状与图纸不符,或者图纸缺失问题,将对项目未来的改造进展造成巨大的麻烦。我司建议,安顺屯堡商业街项目,需将原有资料收集齐全,缺失部分需尽快安排踏勘测绘第三方公司进行调研并形成报告。另我司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贵司提供的基础资料有所缺失,尤其是外网管线、市政等条件皆不齐全,这部分资料是务必补充齐全,否则项目未来会有潜在地雷,半途搁置的风险。我司已将安顺屯堡项目此阶段需补充的资料提报贵司,请务必安排资料收集或者现场测绘,请务必加快进展,以免出现设计施工图完毕,基础资料却不交圈的情况。”2018年1月26日,安顺旅游公司回复:“根据与贵方多次往来函件及信息反馈,我司积极落实设计需补充资料(还没有提供完整),为方便使用图纸汇总详见云盘。如上内容已涵盖大部分贵方需求,虽仍有部分条件未落实提供,仍希望贵司根据如上资料尽量克服困难,提出解决方案,方便项目顺利推进。因改造项目子项繁多,请重视项目的整体性,统一提供仍需落实补充资料的列表及仍需测绘勘察地形乃至物探范围CAD图纸(因原总图含商业街的地形高程,故物勘范围与地形测绘范围不同,请分别提供),勿将项目拆分为酒店、温泉或景观等子项分别提出要求,以便我司统一协调落实”。
2018年2月27日,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当日,安顺旅游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图纸需将2018年2月26日安顺旅游公司发送的审核意见修改完毕。
2018年3月5日,安顺旅游公司函复***公司,“经与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本次(2018年3月)云峰屯堡民宿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项目设计中自营酒店部分出土可不做绿色建筑设计及节能设计,后期如需涉及此部分内容另行通知补充”。
2018年3月15日,***公司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根据我司与贵司签署的贵州****屯堡精品酒店及商业步行街改造项目设计合同,我方需将设计成果晒蓝图盖章提交,但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贵司的原建筑物结构部分不符合现行结构设计规范,2001年之后,国家对砖混结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贵司的待改造建筑虽然于2001年以后建造,但并未执行2001年之后的国家规范标准,考虑贵司提供的竣工图在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下仍盖章出图,此种情况或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获得许可。鉴于主管部门对我司工作的合规合法性的约束与规定,我司要求在出蓝图盖章前,需贵司出具就此问题与当地主管部门的沟通意见书,作为出图依据。”
2018年3月19日,***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安顺旅游公司:附件交图时间为你司单方制定,我方并不同意,鉴于与你方合作过程中诸多问题我方需将以下几个问题厘清方可与你方继续合作,请认真考虑并答复。1.你方项目部、工程部不要求做节能、绿建设计,但政府部门的绿建、节能本项目不做设计的文件,到底能否提供及何时提供?2.你方设计部提出结构专业不需要结构鉴定书便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政府审查的依据,到底能否提供及何时提供?3.本项目建设之时不按国家当时的建设法规规定设计,但盖章且获得政府批准,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项目的特殊批复到底能否提供及何时提供?上述几条已严重影响我方工作进度,请尽快予以答复,若3月22日前无政府批文回复,我方视作你方不能提供此类文件。4.你方合同签署后当地项目部、集团设计部一直不提供正确的供改造设计使用的图纸,直至拖延40、50多天至1月下旬提供我方扫描版竣工图,提交设计条件的时间严重违约致使施工图设计时间严重滞后,且两栋房屋的权属问题让我方停止画图,道路改路方案迟迟不定,直至1月下旬方通知我方回复设计制图,此事引起的合约履行问题责任由谁承担?5.招商中心设计,安顺屯堡区域策划设计,致我方产生的工作量和设计费用如何确定?6.温泉药浴中心约定的十万元补充设计费何时签署补充协议?7.根据合约约定每次我方进行关键下一步工作时,需你方提供设计成果确认函,施工图成果确认函、出蓝图确认函,这些文件从来都没提交,请问你方何时提供?
2018年3月27日,安顺旅游公司以微信形式告知***公司“你给的总图应该是整条商业街的总图,表现出来我们房子的位置,行业街的停车场,水泵房等尺寸+标高,不是局部的图纸”。2018年3月29日,安顺旅游公司微信***公司“答应我们的电子版图纸可以发了吗?”
2018年3月30日,***公司将近期所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的施工图成果文件做了文件汇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安顺旅游公司。同时邮寄了纸质版图纸。
2018年4月4日,安顺旅游公司就接收到的全部图纸向***公司提出有以下几个问题:消防图纸为整理完整成套,说明缺少汇总,看不出是一张消防说明;消防图纸有部分图纸缺失,不完整;总图还是没有;消防水箱施工图中水箱间形式还未修改,以上问题请及时回复并补发邮件,以免影响设计成果确认。当日,***公司就上述问题回复:消防图蓝图已寄给项目公司,电子版已在附件列上;酒店总图已停工,整个项目总图不归我方合同范围,请另行委托;水箱间按施工图设计交底时会议上的要求设置,混凝土结构,外观屯堡当时碉堡样式,如有新的要求,请另行委托。结构专业图纸我方2月底3月初已提供,请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免影响盖章报审,另,请尽快对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确认,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以免影响下一步盖章报审等工作。
2018年4月13日,***公司电邮安顺旅游公司:截止本周,已向贵司提供了以下设计文件:电子版全套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用于施工交底沟通的施工图打印版1套(除药浴中心);盖技术章施工图蓝图2套(除药浴中心);消防报审图蓝图1套;盖出图章的施工图蓝图2套(除结构专业)。为促进工作顺利进展,请尽快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施工图报外审所需材料及资料及证、章等具体要求,将当地规定文件及贵司要求提交我方,以利于我方配合贵司尽快取得工程相关许可证。现工程进入实际施工配合阶段,请贵司尽快对我方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另外,各种形式的设计成果已提交,请贵司按合约支付第三笔设计款。
2018年5月2日,***公司继续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函件,提出自2018年3月2日以来已将所有合约规定的施工图电子版、盖章版蓝图全部提交,但未收到设计成果确认函,自提交施工图之后,随着现场施工的进行,我方早已实质性进入现场施工配合阶段,已经根据贵方的邮件、微信要求进行了多处施工图的设计变更修改并提交相关成果,希望能尽快支付第三笔设计款。
2018年5月8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近期所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的施工图成果文件汇总发送安顺旅游公司。
2018年5月9日,安顺旅游公司就近期需配合事项,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1.2018年4月18日,我司提出调整念青酒店大堂玻璃盒造型,沟通几轮提供的设计方案我们也已经认可通过,因延误时间较长,之前只提供了机构修改图,并未提供符合施工图深度的幕墙图纸及相关建筑、机电专业修改图纸,请于2018年5月11日前提供完整体系修改图纸,协助完成幕墙厂家招投标,并后期配合厂家深化图纸审核指导。2.念青酒店大堂的连廊扶手栏杆调整为磨砂玻璃事宜,具体修改要求之前在微信群及电话沟通中也明确了设计要求,烦请按此要求与幕墙图纸同时提供;3.景观水池修改部分根据之前修改意见已经于2018年5月2日分别与孙总和赵工沟通过具体事宜,烦请于2018年5月11日前效果示意图;4.念青酒店部分首层取消吊顶及酸汤鱼功能落位后相应修改机电图纸及吊顶图,具体要求按2018年4月20日,落实出图,因延误时间较长,应于2018年5月11日前提供。改造项目现场情况复杂,变数较大,设计需密切配合了解现场需求并及时调整图纸,请各位负责人保持电话或微信畅通,方便项目顺利推进,后期我司会根据配合情况及图纸手续推进情况合理安排阶段性付款。
此后,5月份,***公司对有些图纸进行部分修改。
2018年6月12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安顺旅游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提出:1.我司3月初施工图交底提供结构图纸之时,提出因原有建筑存在一定的改造瑕疵,需贵司组织专家进行结构改造技术论证,经专家开会论证,提报政府,便于结构专业盖章,自3月份至今,我司多次催问此事进展,一直没有回复,请问贵司是否仍在促进此工作,如果贵司迟迟不组织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审,对此事有明确答复,延误结构专业盖章报审之事,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贵司在我司提供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及蓝图后,5月份对一层平面的方案推倒重来,进行了约70%-80%的面积的修改,我司所有专业都进行了修改,请问此部分出图盖章的蓝图,需要什么时候提供?3.我司在提交全套施工图成果后,4月份开具相应发票及请款函并已提交贵司,按合同约定,贵司迟迟未付相应款项,已影响下一阶段我司的配合工作,请问贵司何时能支付我方此部分设计费。
2018年12月、2019年4月10日,***公司通过短信向安顺旅游公司的董事长高某催要设计费,高某回复“好”“稍后给您电话”;2019年10月31日,***公司短信称“安顺项目的设计款您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个事情不能再拖下去了,我不可能无限制的一个月一个月等下去,设计配合上很多事情跟你们设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关,他们推责任到我身上很容易,你也没给我机会和时间听我把每个问题解释清楚”。
安顺旅游公司称***公司施工迟延,且多次沟通无法联系,没有履行配合义务,没有全部完成设计工作,并提交微信记录:2018年4月20日,安顺旅游公司告知***公司酒店有几个地方需要修改,目前联系不上余工;2018年5月1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关于水景意见汇总;2018年5月11日,询问与余工联系的如何了,大堂的施工图纸、走廊的图纸怎么样了?2018年5月23日,问水池调整的如何,内装的图纸能发了吗,大堂的详图平面跟提供建筑图纸对不上,还请您在之后的图纸上修改。
安顺旅游公司已付***公司设计费1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安顺旅游公司应向设计人***公司提供完整的概念设计方案图,并完整、正确、及时地提供前期资料和文件作为设计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则应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工作,双方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沟通,按时交底并做好与设计有关的协调工作。现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均提交了合同履行期间的电子邮件沟通记录及微信为证以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双方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仅在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按发生时间对双方沟通记录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安顺旅游公司提交前期基础资料有延迟和缺失;***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就发现的多个问题与安顺旅游公司协调,如是否做绿色建筑及节能设计,当地政府是否批复结构图纸出蓝图盖章,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沟通的问题及安顺旅游公司要求修改整改的内容。根据合同第7.1.1条约定,发包人迟延提供设计资料迟延15天以上的,设计人员可以重新确定设计交付时间,在设计过程发生上述需要进一步确认及变更事项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原交付时间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应按照合理时间重新确认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按照双方沟通记录,***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5月8日将合同约定所有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安顺旅游公司。从安顺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对全部图纸提出异议而是仅对部分图纸提出异议,***公司也对安顺旅游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和解释。在2018年5月期间,安顺旅游公司提出若干需要***公司配合的事项,***公司就部分事项进行了配合。
***公司多次要求安顺旅游公司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安顺旅游公司未予确认,且双方因争议未进行竣工验收。整体来看,可以认定***公司完成了绝大部分的设计工作,仅有结构图纸未盖出图章,以及有一些修改、配合工作未完成,一审法院酌减一部分设计费用,因安顺旅游公司已将涉案项目投入使用,应将剩余的设计费用给付***公司。关于***公司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双方前期因设计调整争议较大,且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0000元;二、驳回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18元(已交纳),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顺旅游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的资质材料,证明***公司不具有景观设计资质,***公司签署合同时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没有参与到项目工程。***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安顺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二页,业务范围实际上包括消防设计专项,证明***公司具有消防方面的设计资质,相关设计人员实际参与到项目中,从证据中无法得出相关设计人员未参与进来。
***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1381时光小镇的宣传材料,证明目的为涉案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证据2.***公司的设计资质,证明目的为***公司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对于消防专项设计是有资质的。安顺旅游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公司没有相关景观设计资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公司提供设计主要范围为商业街和酒店的改造项目,且***公司具有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涉案工程亦已投入使用,故安顺旅游公司所提***公司没有景观设计资质,其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无法使用,不应给付相关设计费用等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往来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安顺旅游公司提供设计所需基础材料存在延迟和缺失,且***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就发现的多个问题与安顺旅游公司协调,如是否做绿色建筑及节能设计,当地政府是否批复结构图纸出蓝图盖章,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沟通的问题及安顺旅游公司要求修改、整改的内容,故安顺旅游公司所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设计图等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按照双方沟通记录,***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5月8日将合同约定所有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安顺旅游公司。从安顺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对全部图纸提出异议而是仅对部分图纸提出异议,***公司也对安顺旅游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和解释。在2018年5月期间,安顺旅游公司提出若干需要***公司配合的事项,***公司就部分事项进行了配合。故安顺旅游公司所提***公司应依约提供全部设计图、未在后期提供技术支持等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完成了绝大部分设计工作,仅有结构图纸未盖出图章,以及有一些修改、配合工作未完成,故安顺旅游公司所提施工期间各种问题未解决、设计成果未经其确认、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公司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不应给付剩余款项等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履约情况以及在案证据,酌情判令安顺旅游公司所应给付的剩余设计费数额,驳回***公司有关违约金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圆圆
法官助理 秦嘉泽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