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恢6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1583Y。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昭晶,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雷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EJYH42。
法定代表人:孙付国,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安顺云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5599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221 105.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的执行,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559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