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54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1583Y。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 505 000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85 858元,本院已采取扣划措施,并将该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338 350元,本院已采取扣划措施,并将该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建
审  判  员   侯 峰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霞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