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92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力发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C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72547。
法定代表人:樊葆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圣,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林,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28532595G。
法定代表人:宋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裙,系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力发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应使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