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4797号
原告:芜湖凡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景中小区1幢10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X22X3B。
法定代表人:周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吕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芜湖繁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景中小区1幢10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T4X965M。
法定代表人:厉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4445H。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合肥力发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72547。
法定代表人:樊葆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凡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繁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力发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芜湖凡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芜湖凡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俊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