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566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合肥力发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72547。
法定代表人:樊葆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464012。
负责人:魏志山。
原告**诉被告***、合肥力发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