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钟祥英瑞易特商贸有限公司、毛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4民初48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英山县精神病院副院长,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英瑞易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钟祥创业园B7栋2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31537。
法定代表人:张海南,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英山县精神病医院。住所:英山县红山镇贺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4060683309J。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1966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建筑施工,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钟祥英瑞易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山县精神病医院、第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准备与被告钟祥英瑞易特商贸有限公司、**等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钟祥英瑞易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山县精神病医院、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斌
审判员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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