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健康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罗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南。
***健康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17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健康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172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