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1民初256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闸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谷方3栋6层A14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南。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0元,由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